梁素枝与祁县晋商乔家啤酒有限公司劳动仲裁一案执行案例

梁素枝与祁县晋商乔家啤酒有限公司劳动仲裁一案执行案例
山西省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祁执字第69号
申请执行人梁素枝。
被执行人祁县晋商乔家啤酒有限公司,住所地祁县城北食品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李嘉新,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梁素枝与被执行人祁县晋商乔家啤酒有限公司劳动仲裁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梁素枝于2015年3月2日向本院提交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梁素枝申请的祁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祁劳仲裁字(2015)第2号仲裁裁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马志珍
审 判 员  段 锋
人民陪审员  郭建辉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日
书 记 员  马晨峰

2015-03-30 14:08:30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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