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社桥民初字第035号
原告王明松,男,39岁。
被告李书进,男,43岁。
原告王明松与被告李书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王明松于2015年3月2日诉至本院。2015年3月12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明松撤回对被告李书进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明松负担。
审 判 长 杨明宣
代理审判员 裴延生
人民陪审员 奚丙若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付银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