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社饶民初字第09号
原告杨申文,男,40岁。
委托代理人钟启,河南盘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长秀,女,41。
被告马全昆,男,43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申文与被告黄长秀、马全昆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杨申文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申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00元,减半收取850元,由原告杨申文负担。
审判员 宋兴林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程 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