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祁执字第263号
申请执行人李国杰。
被执行人山西祁县华宇碳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友谦,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国杰与被执行人山西祁县华宇碳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实施查控措施发现被执行人主体不明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李国杰对祁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祁劳仲裁字(2014)第13号仲裁裁决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马志珍
审 判 员 段 锋
人民陪审员 郭建辉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赵慧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