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中民二终字第42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震宇,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崔永强,新乡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乡市教育电视台。
法定代表人颜秉黎,台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彭勃、秦晓帅,河南隆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震宇与上诉人新乡市教育电视台(以下称教育电视台)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李震宇于2013年11月11日向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以下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教育电视台支付拖欠李震宇的工资14440元(月工资2888元,2013年2月至2013年6月);2、教育电视台支付李震宇因未签订劳动合同应支付的双倍工资31768元;3、教育电视台支付李震宇经济补偿金50540元;4、教育电视台退还李震宇向其缴纳的工作保证金2000元;5、教育电视台支付给李震宇失业金损失23800元(失业金每月992元,共计24个月)6、教育电视台赔偿李震宇因其未给李震宇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而给李震宇造成的损失共计48953.14元(自1996年5月至2013年6月);7.
诉讼费由教育电视台承担。教育电视台于2013年12月11日向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以下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依法确认教育电视台与李震宇不存在劳动关系;2、驳回李震宇要求教育电视台支付工资、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失业金损失,退还保证金等请求;3、诉讼费由李震宇承担。2014年4月15日,原审法院作出(2013)红民一初字1451、1520号民事判决,李震宇及教育电视台均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己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13)红民一初字1451、1520号民事判决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重审。
一审案件受理费20元,由原审法院根据重审结果予以确定。上诉人新乡市教育电视台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李震宇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王 抗
审判员 韩国华
审判员 张金帅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李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