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马某某 男 汉族 1989年1月16日出生
住址:河南省
身份证号码:
被申请人一: 深圳市XX光X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光明新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二: 深圳市XX光X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
住所:东莞市
负责人:
仲裁请求
一、请求裁决两被申请人共同支付申请人2014年6月1日至7月7日的工资人民币5431.5元;
二、请求裁决两被申请人共同支付申请人2013年8月23日至2014年7月7日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另一倍工资人民币37848.32元;
三、请求裁决两被申请人共同补缴申请人2013年8月23日至2014年7月7日的社会保险及公积金;
四、请求裁决两被申请人共同承担申请人的律师代理费人民币5000元。
以上总计:48279.82元。
事实及理由
申请人于2013年8月23日入职被申请人处,任QE工程师一职,工资为固定工资,其中2013年10月份(包含)之前是月薪4200元,2013年11月份起为月薪4600元。
入职后,被申请人一直未与申请人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也没有为申请人依法购买社会保险和公积金。申请人无奈之下,只能于2014年7月7日被迫解除劳动合同。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严重违反《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为维护申请人的正当权益,特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此致
深圳市光明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年 月 日
本栏目:深圳劳动仲裁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