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包括除名、辞退、辞职和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也包括擅自离职的事实,在一般意义上也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1、除名:是指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违反了劳动纪律或是规章,根据规章制度的规定,对劳动者作出开除的处理决定,从而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除名不是处罚的一种。在除名这一争议里,用人单位至少要证明如下事实:员工有何违纪行为?这一违纪行为违反了何种规章制度?用作开除的依据即单位的规章的是合法有效的。只有完成了上述三个事实的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才真正完成了这一意义的举证责任,否则,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2、辞退:可分二种情况,一是合法辞退,二是违法辞退。前者是指劳动者具有严重违纪或违法的行为,用人单位辞退劳动者,不用承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律后果;后者是指在没有依据证明劳动者有违法的情况下,用人单位辞退员工,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承担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的法律后果。
3、辞职:是指劳动者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这里分二种,一种是劳动者提前三十天后正常辞职;二是在某些特别情况下(如用人单位限制人身自由、克扣拖欠工资、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况下,劳动者即行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仍然承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律后果。
4、解除。是指劳动合同尚未完全履行前,终止劳动关系的行为。分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二种。
第二、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也应当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包括劳动者入职时间。
第三、工资表由用人单位负责提供。
第四、对员工作出处罚,且处罚已经送达的事实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第五、员工旷工的事实,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第六、撤销对员工的处罚或是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第七、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了经济损失的事实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第八、规章制度的合法性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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