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深圳市XXXX,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XXX,法定代表人:杨XX
被告:汪X,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韶关市XXX,身份证号码:XXX,电话:18XXXX
诉讼请求:
1、判决原告不予支付被告2012年2—3月份工资、未发报销、2010年股本金及股本分红人民币11346元;
2、判决原告不予支付被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人民币27000元;
事实和理由
被告于2009年9月24日入职原告处,并于2012年3月1日向原告处申请离职,后于2012年3月31日正式离职。被告申请离职的原因为:工资不能按时发放、加班及出差情况严重及薪金不能达到双方口头协定额度等多方面原因。但在被告与2012年3月1日向原告提出离职申请之时,原告并不存在着拖欠被告工资的事实。因此,被告所提出的辞职理由并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中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合同从而要求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定情形。
而且,被告在离职原告处时,没有与原告方进行任何工作交接,给原告方的工作造成重大损失。
综上,原告认为,仲裁裁决与事实不符合,适用法律错误,现请贵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深圳市XXXXX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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