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非劳动者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去工作,那么在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下,劳动者的工作年限是合并计算的。此时如果劳动者被违法辞退或者被迫解除劳动关系,或者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在计算经济补偿金货赔偿金的时候,应该将新旧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相加。
什么情形才算是“非劳动者本人原因”呢?有以下几种
1、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
2、用人单位以组织委派或任命形式对劳动者进行工作调动;
3、因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工作调动;
4、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
5、其他合理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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